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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人大常委会大龙街道工作委员会制度汇编
打印页面关闭页面 发布时间:2017-08-29 16:08:30 字号:

番禺区人大常委会大龙街道工作委员会制度汇编

大龙街人大工委

2016年1月



目录

1、广州市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

2、广州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3、大龙街人大工委工作职责

4、大龙街人大工委办公室职责

5、大龙街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工作职责

6、大龙街人大工委工作人员职责

7、大龙街人大工委档案管理制度

8、大龙街人大工委工作人员行为守则

9、大龙街人大工委联系代表制度

10、人大代表进社区工作办法

11、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工作实施细则

12、大龙街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工作制度

13、大龙街代表团代表报告履职办法



广州市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大街道工委是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派出机构,接受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对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

第三条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1名,专职副主任1名,兼职委员3至5名;配置专职工作人员,或者聘用机关雇员。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委员一般由辖区内的区、县级市人大代表担任,由人大街道工委提名并报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四条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保障其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组织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区、县级市人大代表参加学习、视察、检查、评议、调研等活动,向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情况报告;

(三)组织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区、县级市人大代表听取区、县级市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有关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财政性资金收支等情况的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情况报告;

(四)协助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区、县级市人大代表做好提出议案、建议的调研工作,为代表联系群众提供服务;

(五)组织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区、县级市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

(六)协助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区、县级市人大代表选举、罢免和补选的具体工作;

(七)承办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人大街道工委议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条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区、县级市人大代表列席,街道办事处应当派员参加。

街道办事处召开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负责人参加,并及时通报工作情况。

第七条人大街道工委的经费纳入公共经费列支。

第八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保障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依法正确行使职权,使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广州市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主任、副主任职责

第一条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区人大常委会和街党工委的领导下,主持人大街道工委的全面工作;

(二)负责召集人大街道工委会议,研究解决人大街道工委的有关事项;

(三)负责主持制定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本联组人大代表开展学习、视察、检查、评议、调研等活动;

(五)指导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以下简称联络站)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

(六)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情况;

(七)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及其他会议;

(八)完成区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二条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协助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工作。

第二章例会

第三条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举行会议的,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决定。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四条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列席,也可邀请本联组的区人大代表和联络站负责人列席。

第五条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相关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请假。

第六条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议程确定前应当征求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

第三章听取工作报告

第八条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听取街道办事处重要工作情况报告、区职能部门派驻机构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对其进行监督。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听取街道办事处重要工作情况报告、区职能部门派驻机构工作情况的报告,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向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报告。

第十条向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报告工作的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的提问。

第十一条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听取和讨论工作报告,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综合意见建议,交由街道办事处或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形成的综合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向人大街道工委报告。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对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综合意见建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协助代表联系选民

第十三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协助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挂点联系本街道的各级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了解社情民意。

第十四条人大街道工委每一年安排挂点人大代表参加联系选民活动不少于两次。

第十五条人大街道工委每年年初制订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年度计划,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将代表联系选民年度工作计划发给人大代表,并在每次活动前通知人大代表。

第十七条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的形式主要有:

(一)召开选民代表座谈会;

(二)深入社区听取社情民意;

(三)到联络站接待选民,听取意见、建议;

(四)开展调研和视察;

(五)区人大代表到社区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六)参加街道和社区的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选民关心的问题及其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选民对有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向选民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九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登记制度,将代表联系选民情况作为代表年度履职的内容,定期上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

第二十条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和原选区所辖单位应当支持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第五章代表视察、调研

第二十一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要求,组织本联组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

人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开展视察的,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予以协助。

代表联组开展的视察、调研活动,人大街道工委可以邀请挂点联系本街道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人大街道工委根据视察、调研内容,制定视察、调研工作计划,提前通知人大代表和被视察、调研单位。

第二十三条被视察、调研单位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参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认真办理,答复提出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人大代表,并报人大街道工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人大街道工委在统一组织的视察、调研活动结束后,应当围绕视察、调研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撰写报告报送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自行开展的持证视察活动结束后,参加活动的代表应当就视察中发现的问题撰写视察报告报送人大街道工委。

第二十五条区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主动配合人大代表做好视察、调研工作。

第六章学习培训

第二十六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结合本街道实际,组织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联组人大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代表履职的相关知识。

第二十七条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集中学习培训,人大街道工委应该协助组织联组人大代表及工委组成人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做好人大代表学习培训记录,如实登记人大代表参加学习培训活动的情况,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应当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章履职登记

第三十条人大街道工委在受区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活动时,应当如实登记。

第三十一条人大代表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下列情形的,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予以登记:

(一)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委托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活动的情况;

(二)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以及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活动情况;

(三)应邀参加“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情况;

(四)参加联系选民活动的情况;

(五)其他以人大代表身份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将人大代表履职登记情况向联组代表通报,并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大龙街人大工委工作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保障其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组织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区人大代表参加学习、视察、检查、评议、调研等活动,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情况报告;

三、组织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区人大代表听取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有关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财政性资金收支等情况的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情况报告;

四、协助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区人大代表做好提出议案、建议的调研工作,为代表联系群众提供服务;

五、组织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区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

六、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区人大代表选举、罢免和补选的具体工作;

七、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

大龙街人大工委办公室职责

一、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加强人大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综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大龙街人大工委办公室是为辖区人大代表工作和服务的常设机构,设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各一名。

三、大龙街人大工委办公室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在番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指导下,根据人大街道工委和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人大代表活动。

四、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街道工委年度活动计划,定期分析和总结人大代表工作和活动情况。

五、根据代表活动的需要,组织代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人大代表有关的专业知识,提高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水平。

六、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听取汇报、走访选民等多种形式的活动,认真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群众办实事,积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七、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做好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意见办理情况的跟踪、催办工作,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反馈代表对办复的意见。

八、组织代表开展会前视察,广泛收集民意,初步形成方案、建议、大会发言等材料,为召开人代会做好准备。

九、联系代表的学习、工作、生活,及时掌握代表变动情况,慰问患病或有困难的代表,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优质的服务。

十、定期向街党工委和人大街道工委汇报人大代表工作,认真填写《代表活动情况登记表》,及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十一、做好代表活动的各项准备及宣传报道、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十二、落实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和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每年至少两次安排联系本街道的市人大代表参加联组活动。

十三、承办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大龙街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工作职责

一、大龙街人大工委主任主持人大街道工委全面工作;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人大街道工委和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人大街道工委人员学习政治和业务,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树立做好代表小组工作,热心为代表服务的思想。

二。根据区人大代表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和本街道联组活动的意见,有计划地组织好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为代表履行职务创造有利条件。

三、宣传贯彻《代表法》,加强与代表所在单位的联系,争取代表所在单位给予时间保证及提供方便,支持代表履行职务。

四、采取多种形式与本街道人大代表小组的代表保持密切联系,尊重代表的权利,听取代表的意见,定期通报辖区内的政情、社情、民情;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推动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五、加强人大街道工委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代表工作的经验,开拓创新、把人大街道工委办公室建成服务代表和联系选民之家。

六、承办属于主任和副主任职责的其他事项。

大龙街人大工委工作人员职责

一、在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和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人大街道工委办公室的日常具体事务。

二、拟定代表活动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做好每次代表活动准备工作;掌握代表联组的活动情况,按照填报《代表活动情况》。

三、加强代表联组与区人大代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四、听取和收集选民意见,做好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工作。

五、经常与代表联络,了解代表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掌握代表变动情况,及时组织慰问、探访患病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代表,帮助代表解决履行职务中的实际问题。

六、积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代表工作。积极为《代表之声》写稿件,向有关传媒宣传报道代表活动和代表中的好人好事,反映人大代表为人民的精神风貌。

七、列席代表联组召开的各种会议,并负责记录、整理、上报、归档;收发、保管人大街道工委和代表联组的有关文件资料;协助代表联组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八、按照人大代表的任期、组织完成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

九、承办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和副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大龙街人大工委档案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收集人大街道工委重要活动、主要事件和人大代表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散存的人大历史资料。

二、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归类、编号、成册、立卷、编制索引、目录等工作。

三、各项登记、统计、记录要做到及时、准确、齐全、保证档案的完整性,按照档案保管的要求集中街道档案室管理。

四、认真掌握所存档案、资料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查找准确,积极热情为人大代表提供服务。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维护档案安全。

大龙街人大工委工作人员行为守则

熟悉法规,掌握政策。

以身作则,遵纪守法。

钻研业务,勤奋工作。

立足代表,忠于职守。

开拓进取,勇于创新。

大龙街人大工委联系代表制度

为了加强人大街道工委与代表的联系,使人大街道工委及其办公室在人大代表的监督下,更好地开展代表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和副主任每月不少于一次面对面地听取代表意见,争取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二、加强同代表所在单位的联系,协同有关方面研究解决代表在工作、生活和履行代表职务中的困难,努力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方便。

三、采取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代表意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

四、每半年向代表通报一次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的情况。

代表进社区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人大代表进社区工作,进一步促进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密切联系选民与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各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大代表进社区的组织工作。具体工作由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三条广州市辖区内选举产生的市、区(县级市)人大代表应参加人大代表进社区活动。

第四条各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及其街道工作委员会应根据人大代表在社区分布状况设立若干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作为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场所。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设立人大代表社区流动联络站。

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设在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内其他适合场所。

第五条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设站长1名、副站长2名,站长和1名副站长由人大代表担任,1名副站长由社区工作者兼任,站长、副站长人选由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确定,并报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参加进社区活动的人大代表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以及联络站年度接待安排等信息应张贴公布。

第七条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每单月15日(如逢重要活动或节假日顺延)安排接待选民和群众活动,有条件的也可每月举办一次。在接待前3天应当在社区张贴公告,公告接待时间、地点、代表姓名等内容。

第八条选民和群众可以向人大代表反映对市、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派出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不受理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事项,以及其他应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的事项。

对选民和群众反映的上述问题,应告知其向有关机关、组织反映。

第十条各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为人大代表进社区提供服务。人大代表在接待选民与群众时,如有需要,可以联系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咨询。

第十一条人大代表对于选民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按照以下途径处理:

(一)能够即时回答的问题,在接待时可以当场回答;

(二)属于街道职责范围的事项,由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示后交街道办事处或街道相关部门处理;

(三)具有一定普遍性的意见建议,超出街道职责范围的,可以由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交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转区(县级市)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处理,或者由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议案或建议。

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跟踪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选民或群众。

第十二条各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安排本级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人大代表进社区活动。

第十三条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应建立工作记录,登记选民和群众来访、人大代表进社区活动情况,并将其作为代表履职情况汇总上报。

第十四条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工作经费列入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和群众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以下简称联络站)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接待选民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人大代表进社区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联络站是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在社区设立的人大代表工作服务机构,接受人大街道工委的领导。

第三条每个联络站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1名,负责联络站的日常事务。人选可以由社区工作人员担任或由人大街道工委聘请。

第四条联络站站长的职责是:

(一)负责联络站的全面工作;

(二)负责召集联络站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联络站有关事项;

(三)负责制定联络站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人大代表进社区活动;

(五)承办人大街道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联络站副站长协助站长工作。

第六条联络站每年应当制定代表接待选民活动计划,并在每次活动7天前通知参加活动的代表。

第七条联络站在组织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时,如有需要,可以由人大街道工委邀请区、街道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接待。

第八条联络站在组织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活动时,应当明确选民反映的意见建议的处理途径、处理时限、责任分工等。

第九条联络站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接待选民来访情况和处理选民反映问题情况的登记,做到来访有记录、处理有结果。

第十条对于选民反映比较集中、属于区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联络站可以通过人大街道工委报区人大常委会组代表进行集体视察或专题调研。

第十一条联络站应当配合人大街道工委对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的情况进行汇总,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

第十二条联络站工作经费纳入人大街道工委公共经费列支。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大龙街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工作制度

一、社区联络站是人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联系选民、接待选民群众及开展活动的场所。联络站站长及联络员负责组织联络站的活动,并为本地区选举或负责联系本地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各类活动服务。

二、联络站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布年度接待计划和参加接待的人大代表身份。接待工作由街道人大工委组织,代表固定接待群众时间为单月15日上午9点至11点(遇节假日顺延),由联络站安排人大代表轮流接待群众,人大代表一年内至少参加两次接待活动和社区公益活动。

三、群众对本级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的意见,或各类民生问题,都可以通过联络站向人大代表反映。群众向人大代表反映的事项超出本级政府职权范围时,人大代表可与街道人大工委协商决定是否受理。

四、对于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事项,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检举和控告,联络站不予受理,人大代表应当告知反映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人大代表在联络站通过面谈、电话、网站等多种方式,与辖区群众交流,听取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对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形成建议或意见,由相关责任部门协调、处理、解决,处理意见和结果及时向提出该问题的当事人反馈。

六、对于群众反映的事项,属于街道职责范围的,可以交给街道人大工委协调解决,也可以由区人大代表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建议。

七、属于区级职责范围的事项,由区人大代表通过视察、约见部门负责人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也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建议。

八、街道人大工委可以安排代表与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联合接待。联合接待后应当协商明确受理事项的处理责任,并告知反映人。

九、街道人大工委应当定期对群众反映的事项进行分析,将其中带有普遍性、疑难性的问题及时报告街党工委及街道办及区人大办,并抄告相关单位和部门。街道人大工委可以组织代表进行集体视察或专题调研,群众反映的事项有处理结果后,人大代表或街道人大工委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反映人。

十、街道人大工委应当对各级人大代表参加联络站工作的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情况登记册》,定期对人大代表参加联络站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大龙街代表团代表报告履职办法

为密切区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进一步接受选民监督,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制定大龙街代表团代表报告履职办法。

一、每位代表每年上交一份书面履职报告,每届在所在选区报告履职至少一次,并由选民填写评议表对其进行评议(见附表)

二、代表报告履职的主要内容

(一)积极参政议政,参加各种会议、活动的情况。

(二)密切联系代表和选民,代表接访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积极开展调研,递交的意见建议和调研报告的情况。

(四)发挥人大代表监督作用,对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检查监督和推动落实的情况。

(五)爱岗敬业做好本职工作,在本职工作中如何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履职学习,提高执行代表职务能力的情况。

(七)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的情况。

三、代表报告履职的要求

(一)代表在所在选区报告履职,安排在任届的第三年、第五年的11月进行(其余三年只需提交书面履职报告即可)。

(二)报告履职会议由所在的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三)每年12月20日前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将履职报告、评议结果等资料上交街人大工委办公室存档。

大龙街代表团代表评议

人大代表姓名:              评议时间:

评议内容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案,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综合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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