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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龙镇人民代表大会专业代表小组活动办法
打印页面关闭页面 发布时间:2017-08-29 14:41:41 字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为了保障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现结合镇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小组(以下简称代表小组)按照尊重代表意见和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组成宣传文体教育、社会事务和保障、农业和农村工作、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综合行政执法、财政组等。各代表小组的活动由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负责召集,由代表小组组长负责主持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条 代表小组活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职务的重要形式,各代表要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每年初各代表小组要制订好全年活动计划,并将计划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

第四条 代表小组应当按计划开展活动,每季至少组织代表开展一次活动,形式灵活多样,可以代表小组自行组织,也可在主席团活动时参与,代表小组活动要形式灵活、内容实在、任务明确。代表小组活动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每次活动要作好记录。活动的内容:

(一)学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和作出的决议、决定;

(三)进行视察或调研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了解、检查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四)联系原选举单位和选民,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五)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六)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

第五条 代表小组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工作。对群众信访件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反映或转给有关方面办理。

第六条 代表小组每季度向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汇报一次小组活动情况及代表参加小组活动的情况。

第七条 代表小组要支持村委会开展工作,每年为群众办一件实事。

第八条 镇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会议、学习、视察、检查及其他活动,镇代表参加活动实行考勤制度。

第九条 镇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扩大会议。

第十条 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应当记录在活动专用记录簿上,代表小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主要内容、参加代表姓名、活动方式等;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12月份检查代表小组活动情况,作为评价代表履职情况的依据。

第十一条 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的经费,应当纳入镇人民政府预算,确保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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