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番禺区人大常委会石壁街道工委工作职责
2.番禺区人大常委会石壁街道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3.石壁街人大代表履职报告的制度(试行)
4.石壁街人大代表学习培训的制度(试行)
5.石壁街人大工委关于代表自主选题调研的实施办法(试行)
6.石壁街人大工委关于督办代表议案建议的工作制度(试行)
7.石壁街人大工委关于代表履职登记的制度(试行
8.石壁街道人大工委关于经费管理制度(试行)
9.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工作职责(试行)
10.人大代表进社区工作办法(试行)
11.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工作实施细则
番禺区人大常委会石壁街道工委工作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本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受区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所在街道的市人大代表和区人大代表开展学习、视察、检查、评议、调研等活动,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情况报告。
三、协助所在街道的市人大代表和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
四、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做好所在街道的区人大代表出席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
五、组织所在街道的市人大代表和区人大代表开展代表方案、建议督办工作。
六、组织所在街道的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
七、协助选举工作机构和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选举、罢免和补选的具体工作。
八、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
番禺区人大常委会石壁街道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番禺区人大常委会石壁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议事效率,充分发挥人大街道工委的职能作用,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实际,制本规则。
第二条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派出机构,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双重领导,对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街道工委由区人大常委会授权,对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职能部门派驻街道的机构履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职责。
第三条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1名,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专职副主任1名,其级别为街道副职;兼职委员3至5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也可以聘用专职机关雇员。
人大街道工委专职副主任协助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主持人大街道工委日常工作。
第四条人大街道工委议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人大街道工委会议
第五条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原则上每个月举行一次,若遇特殊情况,需临时举行会议的,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决定。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主持。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必须有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六条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其他列席人员应按时列席。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请假。会议期间需请假的,可直接向会议持人提出。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列席人大街道工委会议,也可以邀请本联组的区人大代表列席,街道办事处应当派员参加。街道办事处召开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负责人参加,并及时通报工作情况。
第八条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人大街道工委拟定,会前征求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的意见,提交会议审议通过。
第九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在会议举行的五天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通知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和街道办事处。如涉及街道办事处议题,街道办事处应按会议议题内容和要求,认真准备报告材料,在会议举行的两天前送交人大街道工委。
第三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条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听取和审议街道办事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报告,区政府职能部门派驻机构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向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报告工作时,应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报告。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因故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其他熟悉情况的负责人报告。
第十二条向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报告工作的人员,必须全程参加会议,认真听取会议审议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回答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的提问。
第十三条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审议工作报告,可以形成会议纪要,综合反映审议意见;内容重要、亟待办理的,也可以形成专题审议意见交由街道办事处或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对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形成的综合意见或专题审议意见,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向人大街道工委报告。
人大街道工委对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发言和表决
第十五条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在人大街道工委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以及列席代表的发言,依法受保护。
第十六条列席人大街道工委会议人员,对会议审议的议题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说明情况、答复问题的义务。
第十七条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表决有关事项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获得人大街道工委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方为通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石壁街人大代表履职报告的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增强代表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密切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加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人大代表履职报告制度如下:
一、人大代表向选民作履职报告工作在人大街道工委的指导下,由人大代表社区联系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人大代表履职报告的主要内容: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2、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情况,包括审议报告、参加选举、提出议案建议等情况。
3、联系接待选民(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的情况。
4、为选民(群众)办实事,推动和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5、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学习培训、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和代表联组活动的情况。
6、在本职岗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情况。
三、人大街道工委在每年下半年安排本联组三分之一的人大代表开展一次履职报告活动,确保每名人大代表在任期内不少于一次向选民作履职报告。安排作履职报告的人大代表需开展履职报告活动的三天前向人大街道工委提交书面履职报告。
四、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负责组织和安排选民或选民代表参加人大代表履职报告活动。
五、履职报告前,人大代表要深入选区走访选民,广泛征求选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实履职报告内容,提高履职报告质量。
六、人大代表履职报告采取在代表所在选区召开选民大会或者选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本街道联组全体代表参加,邀请的选民代表不少于20名,选民代表的名额及分配由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根据人大街道工委的要求确定。
七、人大代表作履职报告后,应当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回答选民的提问。选民或选民代表可以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测评结果作为区人大常委会考察人大代表履职情况以及推荐人大代表连任的重要依据。
八、人大街道工委和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负责汇总人大代表履职报告的情况并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告。
石壁街人大代表学习培训的制度(试行)
做好代表培训是增强代表责任意识、提高代表履职能力、有效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途径,是加强人大自身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提高代表活动成效的有力保障。为提高石壁街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制定石壁街区人大代表学习培训制度如下:
一、代表学习培训的基本内容
(一)宪法、法律和人大制度的基本理论。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学习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使代表了解宪法的基本知识、选举制度的基本内容、地方国家机构的组成情况,以及了解代表的性质、地位、作用和代表的权利、义务等。
(二)代表履职的程序、形式和方法。围绕代表依法履职,学习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及有关的制度、办法等;学习如何在大会期间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财政预算和决算等内容;学习中央和省、市、区关于代表工作的文件;学习提出代表议案、建议的方法以及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各项活动等方面的规定,了解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的程序和方法。
(三)代表履职所需的其他专门知识。围绕全区的中心工作,结合人大监督职能和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提出议案建议等方面的工作,掌握所需要的有关专门知识,提高代表综合素质。
二、代表学习培训的组织安排
(一)初任学习。在新一届代表当选后到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由区人大常委会或人大街道工委组织,集中安排当选代表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工作程序等知识,时间不少于2天。
(二)履职学习。在代表任期内,由人大街道工委每年至少安排一次联组代表集中学习培训。主要以专家授课、研讨交流、外出培训等方式,强化学习履行代表职责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时间不少于2天。
(三)专题学习。在代表任期内,由人大街道工委根据组织开展代表活动情况,选取有关专题,以多种形式,不定期开展专题学习,或者通过发送专题学习资料及授课光盘等方式组织学习。
(四)其他学习形式。闭会期间,人大街道工委可结合本联组实际,采用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形式,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代表赴外地学习,考察。
(五)考核验收。培训结束后,根据情况安排考核测试,可采用试卷答题、撰写心得体会等方式,检验学习效果。
三、代表学习培训的实施保障
(一)代表参加学习培训是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活动。代表在任期内参加集中学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0天。
(二)人大街道工委组织代表学习培训活动的经费,从人大街道工委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应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三)代表的学习培训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负责业务指导,人大街道工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区人大常会有关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
(四)人大街道工委要建立代表学习培训档案,将代表参加学习培训活动作为代表履职的重要内容予以登记。
石壁街人大工委关于代表自主选题调研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激发代表履职积极性,不断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代表了解民情、把握民意、集中民智提供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代表自主选题调研是代表在闭会期间,代表个人或代表小组自主选题、自主开展调查研究,并形成调研成果,为区人大常驻委会提供决策建议的活动。
二、代表个人或代表小组在闭会期间,可以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自身专长、社会需要或行业特点,拟定代表自主选题调研方案。
三、代表酝酿提出自主选取题调研方案后,提交人大街道工委研究,由人大街道工委提出意见后,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四、代表提出的自主选题调研方案经人大街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由人大街道工委负责指导、协助代表组织实施,相关调研经费由人大街道工委从专项经费中支出。
五、提出自主选题调研方案的代表或代表小组应当自调研方案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开展调研,三个月内向人大街道工委提交调研成果。
六、人大街道工委对代表调研成果提出评审意见,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常委会相关工委进行评估,并视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
十、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石壁街人大工委关于督办代表议案建议的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切实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增强承办单位对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实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大街道工委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人大街道工委把加强代表议案建议督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成率和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满意度。
第三条人大街道工委收到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建议分类汇编后,要及时梳理本街道联组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以及本街道工作职责的其他代表议案建议,熟悉掌握代表方案建议的承办单位,做好督办计划。
第四条对能够办、办得成、见效快的代表议案建议,人大街道工委加快督办,抓紧跟踪落实。对涉及民生大事、群众普遍关心,办理有一定难度但通过努力可以办成的代表议案建议,人大街道工委重点督办。
第五条涉及两个以上人大街道工委督办的代表议案建议,由人大街道工委主动协商或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领衔督办的人大街道工委。其他人大街道工委应当积极协同配合。
第六条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综合采取听取报告、实地视察、调查研究、座谈讨论、专家论证等多种方法和手段,切实加大代表议案建议督办工作力度,确保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见成效。
第七条人大街道工委要切实加强与承办单位和代表的沟通联系,深入了解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协调推进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可采取约请承办单位负责人与提议案建议的代表三方见面,召开座谈会或现场督办会等方式,通报办理情况,征求代表意见。
第八条承办单位对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议案,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或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办理方案,提请区人大委常会会议审议。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后,各承办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代表议案办理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承办单位对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建议,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人答复。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督促各承办单位按照上述规定时间报告或答复。
第十条人大街道工委对负责督办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复件有异议的,或者议案建议领衔代表和附议代表对办理复件表示不满意的,应当组织代表开展实地视察和检查,调查了解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准确性、可行性以及解决的途径和办法,在此基础上提出督办意见,督促承办单位再办理、再答复,与代表保持密切沟通联系。
第十一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联组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区人大常委会给予表彰。对办理工作不负责任、办理不当的承办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区人大常委会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对本年度内未能办结的代表议案建议,由人大街道工委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委负责收集整理后督促有关工作机构跟踪落实,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下一年度继续督办。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石壁街人大工委关于代表履职登记的制度(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参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登记办法》,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壁街区人大代表出席代表大会期间的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闭会期间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各项代表活动等履职情况的登记。
第三条代表履职登记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指导下,由人大街道工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代表履职登记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督、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应当按时参加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代表因公务出国或因病住院等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所在代表团团长确认,并报告大会筹备办公室负责人或秘书长批准。没有书面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会议的,按缺席登记。
第五条代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大会秘书处组织组应当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全体会议和各代表团分组会议的代表出席,请假及缺席等情况。
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及分组会议情况,经大会秘书长审核后,应于登记的第二天向全体代表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应当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及各项工委和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学习培训、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和代表联组活动等,不得无故缺席代表活动。
代表因公务出国或因病住院等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请假申请,并经组织活动的区人大常委会及各工委或者人大街道工委负责人同意。人在街道工委应做好登记。没有书面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代表活动的,按缺席登记。
第七条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在依法参加学习培训、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和代表联组活动等履职活动外,有下情形的,人大街道工委应予登记。
(一)代表应邀请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以及加参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专题询问和专题调研监督等活动的情况。
(二)代表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组织活动的情况;
(三)代表参加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代表履职报告活动的情况;
(四)代表应邀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决策咨询、调研、监督、旁听庭审等活动的情况;
(五)代表相约持证视察、调研或以代表身份开展暗访等活动的情况;
(六)代表参加接待选民(群众)活动的情况;
(七)其他以代表身份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第八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及时对代表参加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记。
第九条人大街道工委对代表参加活动的情况进行整理时,应当实事求是,保证登记准确,定期将代表履职登记情况向本联组代表通报,如发现有遗漏或差错的,经核实后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条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情况由区人大代表常委会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书面向全体代表通报。
第十一条代表不出席代表大会或不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代表大会秘书处或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谈话、书面告知等方式予以提醒,督促其依法出席会议或者参加代表活动,并向其所在工作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确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十三条代表无故多次不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经提醒仍然不参加活动的,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报告,经批准后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第十四条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有涉嫌违反代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向区人大常委会通报;区人大常委会在调查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代表履职登记情况作不对代表进行考核奖惩和推荐连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石壁街道人大工委关于经费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番禺区人大常委会石壁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日常工作经费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人大街道工委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人大街道工委经费是指区属街道为保障人大街道工委日常工作,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审核批准纳入街道部门年度预算的经费。
第三条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人大街道工委日常办公开支;
(二)非在编专职工作人员工资;
(三)组织所在街道市、区人大代表开展学习培训、视察、调研、执法检查、走访选民等履职活动的开支;
(四)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开支;
(五)组织所在街道的市、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等相关工作的开支;
(六)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的督办工作的开支;
(七)慰问代表经费;
(八)协助、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辖区内举办会议和开展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等各项监督工作的开支;
(九)人大信息宣传、文书档案管理、办理人大代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的开支;
(十)组织所在街道的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的开支;
(十一)其他与履行人大街道工委职责或保障所在街道的市、区人大代表履职相关的支出。
第四条经费预算的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由人大街道工委牵头,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需各项经费进行合理编制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经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审核同意后,由所在街道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五条经费使用审批经费使用审批依照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经费支出前应按照所在街道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销时应按规定提供各项支出凭证。
第六条经费管理权限人大街道工委经费的日常管理由所在街道负责,具体编制与支出按照街道规定执行,设立专门科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街道工委应自觉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对经费使用的检查、审计。人大街道工委每年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街道工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工作职责(试行)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协助人大街道工委开展工作。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作为人大街道工委的延伸和有效补充,应当拓宽工作渠道,完成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街道工委交办的工作。
二、保持与人大代表的密切联系。以多样化的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的互动,保持有效沟通和联系,了解和关心人大代表的工作、生活、学习情况,提高服务代表水平。
三、协助落实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组织人大代表以座谈会、定点接待、走访慰问、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多种方式密切与选民的联系,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社区活动。
四、协助人大代表收集选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分析整理社区與情,并向人大代表通报。协助人大代表收集社情民意,跟踪了解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和其他书面意见的落实情况。
五、畅通选民(群众)向人大代表反映情况的渠道。组织人大代表定期接待选民(群众),及时做好选民(群众)的来访、来电、来信的登记、转交工作,协助区有关部门解决并答复人大代表和选民(群众)。
六、做好人大代表在本社区履职活动的服务和保障工作。协助人大代表开展学习、视察、检查、评议、调研等活动,做好代表履职过程中的会务、联系、后勤、服务等保障工作。
七、做好人大代表在本社区的履职活动情况登记。协助人大街道工委做好人大代履职档案,整理留存代表履职活动台账。
人大代表进社区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人大代表进社区工作,进一步促进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密切联系选民与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各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大代表进社区组织工作。具体工作由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三条广州市辖区内选举产生的市、区(县级市)人大代表应参加人大代表进社区活动。
第四条各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及其街道工作委员会应根据人大代表在社区分布状况设立若干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作为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场所。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设立人大代表社区流动联络站。
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设在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内其他适合场所。
第五条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设站长1名、副站长2名、站长和1名副站长由人大代表担任,1名副站长由社区工作者兼任,站长、副站长人选由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确定,并报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参加进社区活动的人大代表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以及联络站年度接待安排等信息应张账公布。
第七条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每单月15日(如逢重要活动或节假日顺延)安排接待选民和群众活动,有条件的也可每月举办一次。在接待前3天应当在社区张贴公告,公告接待时间、地点、代表姓名等内容。
第八条选民和群众可以向人大代表反映对市、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派出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不受理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事项,以及其他应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的事项。
对选民和群众反映的上述问题,应告知其向有关机关、组织反映。
第十条各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为人大代表进社区提供服务。人大代表在接待选民与群众时,如有需要,可以联系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咨询。
第十一条人大代表对于选民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按照以下途径处理:
(一)能够即时回答的问题,在接待时可以当场回答;
(二)属于街道职责范围的事项,由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示后交街道办事处或街道相关部门处理;
(三)具有一定普遍性的意见建议,超出街道职责范围的,可以由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交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转区(县级市)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处理,或者由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议案或建议。
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跟踪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选民或群众。
第十二条各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安排本级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人大代表进社区活动。
第十三条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应建立工作记录,登记选民和群众来访、人大代表进社区活动情况,并将其作为代表履职情况汇总上报。
第十四条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工作经费列入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以下简称联络站)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接待选民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人大代表进社区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联络站是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在社区设立的人大代表工作服务机构,接受人大街道工委的领导。
第三条每个联络站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1名,负责联络站的日常事务。人选可以由社区工作人员担任或由人大街道工委聘请。
第四条联络站站长的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联络站的全面工作;
(二)负责召集联络站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联络站有关事项;
(三)负责制定联络站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人大代表进社区活动;
(五)承办人大街道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联络站副站长协助站长工作。
第六条联络站每年度应制定代表接待选民活动计划,
并在每次活动7天前通知参加活动的代表。
第七条联络站在组织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时,如有需要,可以由人大街道工委邀请区、街道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接待。
第八条联络站在组织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活动时,应当明确选民反映的意见建议的处理途径、处理时限、责任分工等。
第九条联络站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接待选民来访情况,和处理选民反映问题情况的登记,做到来访有记录、处理有结果。
第十条对于选民反映比较集中、属于区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联络站可以通过人大街道工委报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集体视察或专题调研。
第十一条联络站应当配合人大街道工委对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的情况进行汇总,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
第十二条联络站工作经费纳入人大街道工委公共经费列支。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