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代表履职意识,推动代表履职活动,进一步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根据代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代表在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应当记入代表履职情况档案,作为评价代表履职情况、评选积极分子和换届选举推荐代表候选人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镇代表履职档案主要以代表履职登记为主要形式。
第四条 镇代表履职登记,一般自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开始至下一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开幕前。
第五条 镇代表履职登记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联络员登记、代表小组和代表个人自行登记三部分组成,联络员、代表小组主要登记代表参加集体组织的活动有关情况,代表个人主要登记本人其他履职情况。
第六条 镇代表履职登记主要分镇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情况等两方面内容,主要包括镇代表在大会期间出席会议情况、领衔提出议案建议情况、参加代表团审议发言情况;闭会期间参加代表小组的学习培训、专题调研、视察检查、联系选民群众、向选民述职、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有关活动、旁听法院庭审、以代表身份参加有关单位活动和结合本职工作为群众办好事、实事等情况。
第七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期间,镇代表应当认真审议工作报告,积极撰写并提交大会议案建议。
第八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镇代表应当参加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及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培训、会议和执行职务的其他各项活动,认真履行代表职务。
第九条 每位镇代表逐月填写履职活动信息,以每一履职登记年为单元,由代表小组组长审核后签字确认。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时将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履职情况记录汇总,并逐一进行总体评价,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签字后存入代表个人履职档案。
第十条 镇代表履职登记是代表个人履行职务情况的原始记录,每位代表应当及时填写,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完整填报,并妥善保管,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石楼镇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后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