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密切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选民的联系,进一步接受选民监督,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位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向所在选区的选民或者选民代表述职一次,回答选民询问,接受选民监督。
第三条 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镇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听取和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审议表决各项决议、决定,参加各项选举活动,提出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二)出席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代表小组的各项评议、座谈、培训等活动的情况。
(三)密切联系选民,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向镇人代会、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推动和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四)加强调查研究,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围绕镇党委中心工作监督和推动镇人民政府落实相关工作的情况。
(五)提高自身素质,学习宣传、遵守、维护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第四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述职应当按照述职内容要求,认真总结履职情况,撰写好述职报告。
第五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述职工作由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制定代表述职工作计划报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召开述职会议,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选民或选民代表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并认真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镇代表对选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同时向选民反馈。
第八条 有条件的镇可以组织选民、选民代表对本选区述职代表进行评议或满意度测评。
第九条 本办法自石楼镇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后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