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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桥街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工作制度
打印页面关闭页面 发布时间:2017-08-29 15:17:11 字号:


市桥街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工作制度汇编

2013年10月



目录

一、人大代表进社区工作办法……………………………(1)

二、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工作实施细则…………………(4)

三、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6)

四、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例会制度………………………(8)

五、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档案管理制度…………………(9)

六、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建议受理事项范围和处理制度……(10)

七、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联络员工作职责………………(13)



人大代表进社区工作办法

(2013年6月26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人大代表进社区工作,进一步促进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密切联系选民与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各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大代表进社区的组织工作。具体工作由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三条 广州市辖区内选举产生的市、区(县级市)人大代表应参加人大代表进社区活动。

第四条 各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及其街道工作委员会应根据人大代表在社区分布状况设立若干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作为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场所。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设立人大代表社区流动联络站。

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设在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内其他适合场所。

第五条 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设站长1名、副站长2名,站长和1名副站长由人大代表担任,1名副站长由社区工作者兼任,站长、副站长人选由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确定,并报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 参加进社区活动的人大代表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以及联络站年度接待安排等信息应张贴公布。

第七条 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每单月15日(如逢重要活动或节假日顺延)安排接待选民和群众活动,有条件的也可每月举办一次。在接待前3天应当在社区张贴公告,公告接待时间、地点、代表姓名等内容。

第八条 选民和群众可以向人大代表反映对市、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派出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不受理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事项,以及其他应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的事项。

对选民和群众反映的上述问题,应告知其向有关机关、组织反映。

第十条 各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为人大代表进社区提供服务。人大代表在接待选民与群众时,如有需要,可以联系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咨询。

第十一条 人大代表对于选民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按照以下途径处理:

(一)能够即时回答的问题,在接待时可以当场回答;

(二)属于街道职责范围的事项,由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示后交街道办事处或街道相关部门处理;

(三)具有一定普遍性的意见建议,超出街道职责范围的,可以由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交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转区(县级市)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处理,或者由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议案或建议。

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跟踪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选民或群众。

第十二条 各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安排本级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人大代表进社区活动。

第十三条 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应建立工作记录,登记选民和群众来访、人大代表进社区活动情况,并将其作为代表履职情况汇总上报。

第十四条 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工作经费列入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和群众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工作实施细则

(2014年7月4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以下简称联络站)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接待选民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人大代表进社区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联络站是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在社区设立的人大代表工作服务机构,接受人大街道工委的领导。

第三条 每个联络站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1名,负责联络站的日常事务。人选可以由社区工作人员担任或由人大街道工委聘请。

第四条 联络站站长的职责是:

(一)负责联络站的全面工作;

(二)负责召集联络站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联络站有关事项;

(三)负责制定联络站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人大代表进社区活动;

(五)承办人大街道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联络站副站长协助站长工作。

第六条 联络站每年应当制定代表接待选民活动计划,并在每次活动7天前通知参加活动的代表。

第七条 联络站在组织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时,如有需要,可以由人大街道工委邀请区、街道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接待。

第八条 联络站在组织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活动时,应当明确选民反映的意见建议的处理途径、处理时限、责任分工等。

第九条 联络站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接待选民来访情况和处理选民反映问题情况的登记,做到来访有记录、处理有结果。

第十条 对于选民反映比较集中、属于区职责范围的问题,联络站可以通过人大街道工委报区人大常委会组代表进行集体视察或专题调研。

第十一条 联络站应当配合人大街道工委对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的情况进行汇总,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

第十二条 联络站工作经费纳入人大街道工委公共经费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一、代表社区联络站负责组织挂点联系本站的各级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群众活动,了解社情民意。

二、代表社区联络站每一年度安排挂点人大代表参加联系选民活动不少于两次。

三、代表社区联络站每年年初要制定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年度计划,并报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备案。

四、代表社区联络站应当将代表联系选民年度工作计划发给人大代表,并在每次活动前通知人大代表。

五、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的形式主要有:

(一)召开选民代表座谈会;

(二)深入社区听取社情民意;

(三)到联络站接待选民,听取意见、建议;

(四)开展调研和视察;

(五)区人大代表到社区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六)参加街道和社区的有关活动。

六、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选民关心的问题及其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选民对有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向选民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代表社区联络站应当建立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登记制度,将代表联系选民情况作为代表年度履职的内容,定期上报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

八、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和原选区所辖单位应当支持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例会制度

一、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工作例会,例会由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站长(或副站长)召集。

二、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召开工作例会时,根据例会内容可邀请部分代表参加,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邀请社区、街道有关工作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工作例会议事内容

(一)根据区委和区人大常委会及街道党工委有关会议精神,结合社区和人大代表工作实际,讨论拟定贯彻落实工作计划。

(二)讨论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送人大街道工委通过后实施。

(三)研究人大代表开展活动的主题及相关安排。

(四)研究人大代表联系社区工作,及群众反映意见处理。

(五)协调解决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开展活动中所遇到的困难及问题。

(六)讨论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工作总结、宣传等事项。

(七)需要提交例会讨论解决的其它工作事项。

四、认真做好工作例会的记录和例会后有关事项的落实等工作。

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档案管理制度

一、认真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收集人大代表重要活动、主要事件和人大代表工作中形成的工作资料;

二、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分类、装订,建立案卷目录;

三、原始记录材料要坚持做到随时发生、随时记录、随时归档,因特殊原因漏记的要及时补记,保证档案的完整性;

四、建立人大代表任期内的履职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五、认真掌握所存档案、资料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查找准确,积极热情为人大工作和人大代表提供服务;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维护档案机密和安全。

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建议受理事项范围和处理制度

一、受理事项的范围

(一)选民与居民群众对机关、部门和单位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接待日和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时,向人大代表反映:

1、区人大及其常委

2、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3、区人民法院

4、区人民检察院

5、受区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

(二)选民与居民群众向区人大代表反映的事项超出上述范围,涉及市级部门或其它区县的,可由社区人大代表联络联系本站市人大代表受理。

(三)对于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事项,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涉及选民与居民群众的个人私事,人大代表应当告知反映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

二、受理事项的处理

(一)代表接待选民与居民群众,应填写居民与群众(选民)来访登记。代表在接待居民群众(选民)后认为反映的事项属受理范围,合法合情合理的,应当受理。认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应当向反映人说明道理,并记录事由。

(二)对于居民群众(选民)反映的事项,负责接待的代表认为代表小组内某位代表对该事项的处理情况较熟悉时,负责接待的代表可以向社区人大代表联络站建议熟悉反映事项的代表协助受理。

(三)对于能够即时答复或者即时咨询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后答复的,代表在接待时应当尽可能当场答复。

(四)对于不能当场答复的事项,按照以下途径处理:

1、属于街道职责范围的事项,交人大街道工委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办理,也可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或闭会期间建议提出。

2、属于区职能部门范围的事项,交人大街道工委致函区职能部门答复。

3、属于区级层面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的意见建议,可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或闭会期间建议提出;对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可作为区人大代表专题调研进行。

4、属于市级层面的,由联络站的市人大代表按规定提出闭会期间意见和建议,或参加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待日活动时提出。

(五)人大代表联络站可以安排代表与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联合接待。联合接待后应当协商明确受理事项的处理责任,并告知反映人。处理主题明确为部门和单位的,参加接待的代表应当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六)人大代表联络站应当定期对居民群众(选民)反映的事项进行分析,将其中代表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区人大社情民意收集机制及时反映到街人大工委办公室。

(七)对于居民群众反映集中、带有普遍性、疑难性且属于社区(街道)管辖权范围内的问题,可以由人大代表联络站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等,并将视察或调研报告报街道人大工委处理。

(八)居民群众(选民)反映的事项有处理结果的,代表或人大代表联络站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反映人。

(九)人大代表接待居民群众(选民)原则上按照受理、反映、跟踪、答复、反馈等五个步骤进行,做到善始善终,人大代表联络室做好居民群众(选民)的处理情况记录,定期做好接待资料的汇总和总结工作,做到来访有记录、接待有安排、处理有反馈。

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联络员工作职责

在联络站站长的领导下,负责联络站的日常具体事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计划和部署,结合社区工作实际,拟订代表活动年度计划和组写年度工作总结,并按照计划做好每次代表活动的准备工作。掌握代表小组的活动情况,按时填报《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

二、组织协助人大代表开展接待、走访等活动,密切联系群众,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自觉接受选民监督,汇总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推进问题解决。

三、听取和收集选民意见,做好居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登记工作;

四、加强联络站与代表与街道人大工委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做好上传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五、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学习《宪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和人大业务知识,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水平。

六、负责整理、上报人大代表活动情况,并做好相关资料、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

七、完成街道人大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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