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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沙头街道工委工作制度汇编
打印页面关闭页面 发布时间:2017-08-29 15:28:55 字号:

目录

1.番禺区人大常委会沙头街道工委工作职责……………………………………………………………………1

2.番禺区人大常委会沙头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职责…………………………………………………………2

3.番禺区人大常委会沙头街道工委例会制度……………………………………………………………………4

4.番禺区人大常委会沙头街道工委听取工作报告制度…………………………………………………………5

5.番禺区人大常委会沙头街道工委协助代表联系选民制度……………………………………………………6

6.番禺区人大常委会沙头街道工委代表视察、调研制度………………………………………………………8

7.番禺区人大常委会沙头街道工委学习培训制度……………………………………………………………10

8.番禺区人大常委会沙头街道工委履职登记制度……………………………………………………………11

9.番禺区人大常委会沙头代表小组代表履职报告制度(试行)………………………………………………12

10.番禺区人大常委会沙头街道工委督办代表议案建议工作办法(试行)…………………………………14

11.番禺区人大常委会沙头街道工委经费管理制度(试行)……………………………………………………17

12.番禺区人大常委会沙头街道工委处理信访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20

13.番禺区人大常委会沙头街道工委公文处理指引(试行)……………………………………………………23

14.番禺区沙头街道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工作职责(试行)……………………………………………………27

15.番禺区沙头街道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代表接待选民(群众)制度(试行)…………………………………29



番禺区人大常委会沙头街道工委工作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本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受区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所在街道的市人大代表和区人大代表开展学习、视察、检查、评议、调研等活动,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情况报告。

三、协助所在街道的市人大代表和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

四、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做好所在街道的区人大代表出席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

五、组织所在街道的市人大代表和区人大代表开展代表议案、建议督办工作。

六、组织所在街道的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

七、协助选举工作机构和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选举、罢免和补选的具体工作。

八、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

番禺区人大常委会沙头街道工委

主任、副主任职责

一、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区人大常委会和街党工委的领导下,主持人大街道工委的全面工作;

(二)负责召集人大街道工委会议,研究解决人大街道工委的有关事项;

(三)负责主持制定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本代表小组人大代表开展学习、视察、检查、评议、调研等活动;

(五)指导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以下简称联络站)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

(六)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情况;

(七)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及其他会议;

(八)完成区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协助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代表小组年度工作计划、代表活动方案,做好代表开展学习、视察、调研、向选民履职等活动的具体组织策划、协调服务工作;

(三)开展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工作,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接待选民工作;

(四)定期走访联系代表,关心代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收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街道工委报告,并做好跟踪、检查、催办工作;

(五)及时总结本代表小组代表工作经验和年度工作总结,促进本代表小组工作的开展,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人大工作的宣传;

(六)完成区人大常委会及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交办的有关工作。

番禺区人大常委会沙头街道工委例会制度

一、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举行会议的,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决定。人大街道工委会议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二、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本代表小组的区人大代表和联络站负责人列席。

三、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相关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请假。

四、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议程确定前应当征求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的意见。

五、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

番禺区人大常委会沙头街道工委

听取工作报告制度

一、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听取街道办事处重要工作情况报告、街属职能部门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对其进行监督。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听取街道办事处重要工作情况报告、街属职能部门工作情况的报告,每年不少于两次。

二、街道办事处向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报告。

三、向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报告工作的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的提问。

四、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听取和讨论工作报告,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综合意见建议,交由街道办事处或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五、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形成的综合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向人大街道工委报告。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对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综合意见建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番禺区人大常委会沙头街道工委

协助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一、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协助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挂点联系本街道的各级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了解社情民意。

二、人大街道工委每一年度安排挂点人大代表参加联系选民活动不少于两次。

三、人大街道工委每年年初制定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年度计划,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备案。

四、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将代表联系选民年度工作计划发给人大代表,并在每次活动前通知人大代表。

五、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的形式主要有:

(一)召开选民代表座谈会;

(二)深入社区听取社情民意;

(三)到联络站接待选民,听取意见、建议;

(四)开展调研和视察;

(五)区人大代表到社区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六)参加街道和社区的有关活动。

六、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选民关心的问题及其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选民对有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向选民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登记制度,将代表联系选民情况作为代表年度履职的内容,定期上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

八、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和原选区所辖单位应当支持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番禺区人大常委会沙头街道工委

代表视察、调研制度

一、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要求,组织本代表小组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

人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开展视察的,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予以协助。

代表小组开展的视察、调研活动,人大街道工委可以邀请挂点联系本街道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参加。

二、人大街道工委根据视察、调研内容,制定视察、调研工作计划,提前通知人大代表和被视察、调研单位。

三、被视察、调研单位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参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认真办理,答复提出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人大代表,并报人大街道工委备案。

四、人大街道工委在统一组织的视察、调研活动结束后,应当围绕视察、调研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撰写报告报送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自行开展的持证视察活动结束后,参加活动的代表应当就视察中发现的问题撰写视察报告报送人大街道工委。

五、区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主动配合人大代表做好视察、调研工作。

番禺区人大常委会沙头街道工委

学习培训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结合本街道实际,组织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代表小组人大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代表履职的相关知识。

二、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集中学习培训,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协助组织代表小组人大代表及工委组成人员参加。

三、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做好人大代表学习培训记录,如实登记人大代表参加学习培训活动的情况,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报告。

四、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应当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番禺区人大常委会沙头街道工委

履职登记制度

一、人大街道工委在受区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活动时,应当如实登记。

二、人大代表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下列情形的,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予以登记:

(一)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委托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活动的情况;

(二)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以及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活动情况;

(三)应邀参加“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情况;

(四)参加联系选民活动的情况;

(五)其他以人大代表身份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三、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将人大代表履职登记情况向代表小组代表通报,并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备案。

番禺区人大常委会沙头代表小组代表

履职报告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增强代表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密切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加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代表小组人大代表履职报告制度如下:

一、人大代表向选民作履职报告工作在人大街道工委的指导下,由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人大代表履职报告的主要内容: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2、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情况,包括审议报告、参加选举、提出议案建议等情况。

3、联系接待选民(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的情况。

4、为选民(群众)办实事,推动和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5、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学习培训、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和代表小组活动的情况。

6、在本职岗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情况。

三、人大街道工委在每年下半年安排本代表小组2-3名人大代表开展一次履职报告活动,确保每名人大代表在任期内不少于一次向选民作履职报告。安排作履职报告的人大代表需于开展履职报告活动的三天前向人大街道工委提交书面履职报告。

四、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负责组织和安排选民或选民代表参加人大代表履职报告活动。

五、履职报告前,人大代表要深入选区走访选民,广泛征求选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实履职报告内容,提高履职报告质量。

六、人大代表履职报告采取在代表所在选区召开选民大会或者选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本街道代表小组全体代表参加,邀请的选民代表不少于20名。选民代表的名额及分配由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根据人大街道工委的要求确定。

七、人大代表作履职报告后,应当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回答选民的提问。选民或选民代表可以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测评结果作为区人大常委会考察人大代表履职情况以及推荐人大代表连任的重要依据。

八、人大街道工委和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负责汇总人大代表履职报告的情况并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告。

番禺区人大常委会沙头街道工委

督办代表议案建议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切实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增强承办单位对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实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大街道工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要把加强代表议案建议督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成率和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满意度。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15日内,区人大常委会分别召开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研究、审议代表议案建议整理情况报告和分类汇编,向区有关国家机关、组织交办代表议案建议。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委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交承办单位。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收到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建议分类汇编后,要及时梳理本代表小组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以及属于本街道工作职责的其他代表议案建议,熟悉掌握代表议案建议的承办单位,做好督办计划。

第五条 对能够办、办得成、见效快的代表议案建议,人大街道工委要加快督办,抓紧跟踪落实。对涉及民生大事、群众普遍关心,办理有一定难度但通过努力可以办成的代表议案建议,人大街道工委应当重点督办。

第六条 涉及两个以上人大街道工委督办的代表议案建议,由相关人大街道工委自行协商或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领衔督办的人大街道工委,其他人大街道工委应当积极协同配合。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综合采取听取报告、实地视察、调查研究、座谈讨论、专家论证等多种方法和手段,切实加大代表议案建议督办工作力度,确保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见成效。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要切实加强与承办单位和代表的沟通联系,深入了解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协调推进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可采取约请承办单位负责人与提议案建议的代表三方见面,召开座谈会或现场督办会等方式,加强沟通联系,通报办理情况,征求代表意见。

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议案,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或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办理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后,各承办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代表议案办理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承办单位对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建议,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督促各承办单位按照上述规定时间报告或答复。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对负责督办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回复件有异议的,或者议案建议领衔代表和附议代表对办理回复件表示不满意的,应当组织代表开展实地视察和检查,调查了解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准确性、可行性以及解决的途径和办法,在此基础上提出督办意见,督促承办单位再办理、再答复,与代表保持密切沟通联系。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代表小组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区人大常委会给予表彰。对办理工作不负责任、办理不当的承办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区人大常委会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对本年度内未能办结的代表议案建议,由人大街道工委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委负责收集整理后督促“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机构跟踪落实,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下一年度继续督办。

番禺区人大常委会沙头街道工委

经费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人大街道工委日常工作经费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人大街道工委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人大街道工委经费是指区属各街道为保障人大街道工委日常工作,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审核批准纳入各街道部门年度预算的经费。

第三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人大街道工委日常办公开支;

(二)非在编专职工作人员工资;

(三)组织所在街道市、区人大代表开展学习培训、视察、调研、执法检查、走访选民等履职活动的开支;

(四)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开支;

(五)组织所在街道的市、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等相关工作的开支;

(六)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的督办工作的开支;

(七)慰问代表经费;

(八)协助、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辖区内举办会议和开展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等各项监督工作的开支;

(九)人大信息宣传、文书档案管理、办理人大代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的开支;

(十)组织所在街道的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的开支;

(十一)其他与履行人大街道工委职责或保障所在街道的市、区人大代表履职相关的支出。

第四条 经费预算的编制

年度经费预算由人大街道工委牵头,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需各项经费进行合理编制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经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审核同意后,由所在街道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五条 经费使用审批

经费使用审批依照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经费支出前应按照所在街道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销时应按规定提供各项支出凭证。

第六条 经费管理权限

人大街道工委经费的日常管理由所在街道负责,具体编制与支出按照所在街道规定执行,设立专门科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街道工委应自觉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对经费使用的检查、审计。人大街道工委每年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街道工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番禺区人大常委会沙头街道工委处理

信访事项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为加强人大街道工委与群众的联系,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社情民意,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发挥好代表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人大街道工委接访主要是受理选民对人大街道工委、人大代表和街道机关工作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做好代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的后续处理;办理区人大常委会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做好催办、督办工作。

三、增强群众意识和履职责任感,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并做好来信来访的登记,按一事一件进行整理。

四、对于来信来访事项,及时整理,调查核实,按照管辖权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事项,转由街道办事处处理。具有一定普遍性,超出街道职权范围但属本区行政职权范围的意见建议,转由区有关职能部门办理,人大街道工委跟踪督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选民(群众);或者由代表作为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提出,或在大会期间作为代表议案、建议提出。

(二)涉及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对已生效的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以及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提出的申诉,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理。

(三)对于超出本区权限的意见建议,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送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或提请番禺区联组的市人大代表作为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提出,或在大会期间作为代表议案、建议提出。

(四)对于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以及其他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的事项,应当告知并引导来访群众依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并做好法律宣传和咨询工作;对于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向来访群众做好解释工作。

五、对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街道办事处处理的信访事项,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根据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对于重要信访事项,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工委开展信访调研、协调等信访督查工作,主动与信访群众沟通,耐心细致地做好信访群众的思想工作,努力促使信访群众息访、息诉。

六、对于涉及人大街道工委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按规定答复信访人并回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逾期不能办结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并申请延长办理期限。

七、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分析信访动态,将辖区内重要信访信息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番禺区人大常委会沙头街道工委

公文处理指引(试行)

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的公文是人大街道工委处理公务的重要工具,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水平直接影响到人大街道工委职权的准确有效行使。现对人大街道工委公文处理(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工作作以下指引。

一、收文办理

人大街道工委收文主要有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来文及其所属部门来文、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两院”来文、街党工委来文、街道办事处来文等。

(一)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来文分类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向人大街道工委行文,从发文主体上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区人大常委会来文。主要包括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的通知或决定,印发常委会重要文件(如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和年度代表工作安排意见等)的通知,关于人大街道工委请示事项的批复等。

2、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来文。主要包括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人事事项通知,党组关于常委会重要工作的意见等。

3、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来文。主要包括常委会会议纪要、主任会议纪要,印发常委会及机关委办专项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的通知,印发或批转上级规范性文件等。

(二)办理来文注意事项

1、凡来文涉及需人大街道工委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重要工作的,人大街道工委应及时向街党工委请示或报告,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如该项工作需街道办事处协同完成的,还需将来文同时转送街道办事处。

2、如来文内容需本街代表小组全部或部分区人大代表知情但没有抄送上述代表的,人大街道工委应将来文及时转发给代表小组的相关区人大代表。

3、如收到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印发给区人大代表、有关人员和辖区有关单位的纸质文件或资料,应按要求尽快分送给区人大代表、有关人员或单位。

4、应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签收、登记、分发、传阅、拟办、交办、督办等工作,公文办理完毕后,要及时整理和归档。

二、发文办理

(一)发文种类

1、正式文件种类:

按照《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涉及到区人大街道工委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决定,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请示,报告,通知,通报,函,意见,会议纪要,说明等。其中比较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议案适用于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提案人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建议、批评和意见适用于人大代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事项。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或同级党工委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报告适用于汇报工作、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等。

通知适用于传达指示,印发、转发公文,传达需要办理、执行或周知的事项等。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等。

意见适用于对议案或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2、非正式文件

一是简报类文件:内部通报、信息快报、信访情况反映等。主要用于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街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等通报工作动态,重大事件的调查处理及专题会议、专项工作情况。

二是其他文件:传真电报、邀请函、贺电、慰问电等。

(二)行文规则

1、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在职责范围内,可相互行文,可向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办公室行文,可向所在街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行文。凡需向区委和“一府两院”行文的,应当按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草拟以常委会或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代拟稿及相关文书,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2、人大街道工委的发文机关标志可为“穗番常XX委”,并按规定编文号。

3、确定主送、抄送机关或单位的原则如下:一是请示问题,一般不得越级。特殊情况必须越级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部门或领导。二是答复请示件或函件的,应当主送原单位,抄送需协办和备案的单位。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5、认真做好文件的草拟、核校、签发、校对、印制、用印等工作,确保文字和格式符合规范、不错漏。

番禺区沙头街道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

工作职责(试行)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协助人大街道工委开展工作。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作为人大街道工委的延伸和有效补充,应当拓宽工作渠道,完成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街道工委交办的工作。

二、保持与人大代表的密切联系。以多样化的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的互动,保持有效沟通和联系,了解和关心人大代表的工作、生活、学习情况,提高服务代表水平。

三、协助落实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组织人大代表以座谈会、定点接待、走访慰问、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多种方式密切与选民的联系,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社区活动。

四、协助人大代表收集选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分析整理社区舆情,并向人大代表通报。协助人大代表收集社情民意,跟踪了解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和其他书面意见的落实情况。

五、畅通选民(群众)向人大代表反映情况的渠道。组织人大代表定期接待选民(群众),及时做好选民(群众)的来访、来电、来信的登记、转交工作,协助区有关部门解决并答复人大代表和选民(群众)。

六、做好人大代表在本社区履职活动的服务和保障工作。协助人大代表开展学习、视察、检查、评议、调研等活动,做好代表履职过程中的会务、联系、后勤、服务等保障工作。

七、做好人大代表在本社区的履职活动情况登记。协助人大街道工委做好人大代表履职的信息报送和履职情况登记工作,完善代表履职档案,整理留存代表履职活动台账。

番禺区沙头街道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

代表接待选民(群众)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倾听群众呼声,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反映群众意愿和要求,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群众)制度如下:

一、每月15日为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群众)时间(如逢重要活动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二、人大街道工委负责制定本代表小组的区人大代表和联系本代表小组的市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群众)轮值表,每次安排一至两名人大代表在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轮值接待选民(群众)。

三、每次代表轮值,工作人员要提前三天通知代表,并告知辖内选民(群众),公布接待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接待代表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方便选民(群众)来访。

四、代表要增强群众意识和履职责任感,服从安排,依时参加轮值接待选民(群众)工作,认真听取选民(群众)意见,热情有礼,做好记录。对选民(群众)反映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要耐心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

五、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要及时将代表接待选民(群众)的情况按一事一件的原则做好整理归档,交人大街道工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人大街道工委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将办理情况向代表和选民(群众)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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