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公共事业发展等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依照宪法、法律规定进行。
第四条 镇人民做出重大决策,应当按照本办法在出台前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本镇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三)本镇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及其调整方案;
(四)根据镇人民政府的建议对镇的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其变更;
(五)城镇建设规划;
(六)有镇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对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
(七)根据镇人民政府的建议对镇本级预算的调整;
(八)镇本级财政决算;
(九)重大建设项目;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一)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镇本级预算执行情况,镇本级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
(三)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镇本级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重大民生工程;
(六)镇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的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备案:
第八条 重大事项需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备案的,应当以议案、报告等形式提出;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依法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第九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镇人民政府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等,分别由主席、镇长签署;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第十条 计划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或者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列入镇人民代表大会年度工作要点。
镇人民政府、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议题。必要时,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议题。
第十一条 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等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需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的,应当就有关决议、决定制定方案并说明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送交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征求代表意见;根据相关意见对报告修改后,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前,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应当对重大事项调查研究,听取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将调研报告或者收集的意见印发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时参阅。
列入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等,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了解民意的,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由主席团决定,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由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四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或者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对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贯彻实施,并根据规定的期限报告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报告,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应当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将审议意见印送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下一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及提出的审议意见,镇人民政府执行决议、决定情况或者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对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向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报告。
第十七条 对应当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越权作出决定,以及对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对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处理的,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法提出询问、专题询问、质询,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撤销有关机关越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之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