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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办法
打印页面关闭页面 发布时间:2017-08-29 10:14:22 字号:

第一条 为规范镇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促进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和主席团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对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其执行代表大会会议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 年度满意度测评工作项目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四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应当在进行满意度测评前组织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拟测评的报告内容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充分了解该项工作。

第六条 满意度测评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报告反映工作情况的真实性;

(二)所报告工作的实效及社会效果如何;

(三)报告查找的问题是否准确;

(四)报告拟采取的措施和做法是否可行;

(五)其他需要测评的内容。

第七条 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八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对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可以在“满意”、“基本满意”或者“不满意”三个等次中选择一个等次,不选择、多选择或者书写内容无法辨认的无效,不纳入计票范围。

第九条 满意度测评中“不满意”票占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含半数)的,由大会主席团决定,要求报告部门限期整改,并在六个月内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整改情况。

在报告部门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整改情况时,应当对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对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中“不满意”票占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含半数)的,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依法采取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应当于会议结束后的七日内将满意度测评结果连同审议意见印送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工作部门。测评结果作为评价被测评单位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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