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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造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办法
打印页面关闭页面 发布时间:2017-08-29 13:53:16 字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人大代表进社区工作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制度,是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方式,镇代表应当围绕区、镇、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广泛征求选民的意见,及时将群众意见向镇人民代表大会、镇人民政府反映。

第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任务是:

(一)积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选区的贯彻落实。

(二)认真传达贯彻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促进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三)经常走访选民,倾听选民意见,了解掌握民情民意。积极向本级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提交议案、建议。

(四)积极参加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代表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积极履诺践行,服务选民,当好人民满意的人大代表。

(六)随时征求选民对代表工作的意见,自觉接受选民监督。

第四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置选民联系卡,每个代表应当与本选区10名以上选民建立经常性联系,每季度至少走访一次选民,联系情况应当记录在选民联系卡上,年终由组长收集并作为代表履行职务情况的评价依据。

第五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人大代表进社区工作办法》的要求开展联系群众活动,每一年度到联络站参加联系选民活动不少于两次。

第六条 镇代表对联系选民中选民反映的重大问题、建议、批评、意见,代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以闭会期间建议形式,由代表及时填写建议、意见表,报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也可区别情况,报请镇人民代表大会主要领导批转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七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代表提出的问题的答复或办理情况,代表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的选民群众。

第八条 代表可以采取上门走访、接待来访、视察检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也可以利用网络、信件、电邮、电话等其他方式联系选民。

第九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门户网站,搭建代表信息公开的平台。推进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平台面向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公开代表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公开代表履职活动情况、开展代表网上述职等,便于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联系代表、了解代表、监督代表。

搭建代表与人民群众交流互动的平台。选择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民生热点,为代表与人民群众交流对话服务,认真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增强交流互动实效。

第十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及主席团成员分别编入代表小组,参加小组活动,了解掌握代表小组代表与选民联系情况,协助代表小组开展代表联系选民活动。

第十一条 代表小组正、副组长要积极为代表活动提供联系帮助,及时掌握代表联系选民的情况,年终填写《代表联系选民情况统计表》和收集代表联系选民卡,向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第十二条 村(企)、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为代表联系选民活动提供必要的各种方便。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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