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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造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工作办法
打印页面关闭页面 发布时间:2017-08-29 14:01:32 字号: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加强对镇人民政府预算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

第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组织镇人大代表通过执法检查、调查、视察、听取和审议报告等监督方式,对镇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由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组织镇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将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提交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在代表大会前所征集的镇人大代表对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意见建议,应当作为参阅文件在大会期间印发。

第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征求代表意见后,提交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 在预算执行中,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增加支出,使用预备费时,镇人民政府可以使用后再报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上级增加补助或专项转移支付引起预算收支变化,镇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季度末汇总,并将汇总情况交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印发代表。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上一年度本镇决算草案交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征求代表意见,并在每年第三季度提交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并依法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 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镇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之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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