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为提高番禺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议事效率和质量,促进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在财政经济方面行使职权的常设工作机构,受区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经济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财政经济委员会讨论和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的,应当召开。
第五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一般公开举行。
第六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依法从事下列工作:
(一)对区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
(二)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重点建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四)对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财政经济方面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做好有关财政经济方面询问与质询案的相关工作;
(六)财政经济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认为需要由全体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
(七)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财政经济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委员同意请假以外,必须出席会议。请假的成员,可以发表书面意见。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经济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可邀请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部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
(二)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三)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列席人员可以在会上发表意见。
第九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主任委员可以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属于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委员会三名以上委员联名,也可以向委员会提出属于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
第十一条 列入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事项,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委员同意,并向委员会报告,对该事项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决定不提请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委员会会议报告或向提案人作出说明。提案人坚持要求提交委员会会议研究的,可以先对是否列入委员会会议议题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在会议举行五日前发出通知,并提前将会议材料送达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四条 列入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任委员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表决。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委员提请,经财政经济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作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修正意见,再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再提请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由出席会议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进行表决。表决可以实行逐项表决,也可以实行合并表决。
第十六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须经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七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非经委员会会议不得更改。
第十八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写明与会人员的出缺情况、会议议程、基本内容、议定事项、表决情况,以及对讨论事项的不同意见等。必要时,可以编印《会议纪要》,并印发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试行。